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质量验收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质〔2013〕171 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第 2 号)等国家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项目业主的新(续)建、改建、扩建 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除执行本办法外,建设项目质量验收还应满足国家 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预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工 程预验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正式验收顺利通过。
第五条 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之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
第六条 预验收的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原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 施工。
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预验收整改及复检: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施工 单位质检部门在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的主持下,按照正式竣工 验收要求,对照预验收的情况,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整改结束后,后勤 管理与基本建设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 合格,施工单位形成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整改回复。 勘察、设计、监理在收到整改合格的回复意见后,形成有关报告。
第九条 预验收要充分重视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检查。 基建科应按照学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办法, 组织参建各方按规定将工程资料汇编成档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条 工程项目经过竣工预验收后,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 处牵头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根据《广西科技师范 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科师国资〔2020〕4 号), 采购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 由项目部门组织 3 人验收小组 进行验收,结果由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采购金额大于等于 30 万元,小于 100 万元的项目, 由项目实施部门在审计部门的 监督下,组织不少于 3 人(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 果经申购部门负责人、国资处负责人签字确认;采购金额≥100 万元的项目,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申购部门组织不少于 5 人(其 中技术专家、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 项目业务主管单位各 1 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申 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 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验收依据:经审图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及其设计 变更文件;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范、规程、质量标准、技术文件 以及相对应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对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和合同 约定的内容,依据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中规定 验收内容逐条验收。各专业关键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12.1 房建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 程、防雷接地、室内外水电、空调、电梯及其它设备安装等。
12.2 道路工程:路基、基层、水稳层、面层的隐蔽验收。
12.3 绿化工程:种植土土质、厚度,苗木种类、数量、胸径、 冠幅等验收。
12.4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深基坑、高大支模板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后向 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及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保资料、 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等)报送项目 监理部,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应对验收的内容共同进行 检查,对工程项目的资料、工程质量、使用功能进行评定,并对 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共同 在工程量原始记录及评定表上签字确认,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 见。
第四章 工程项目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 处及时将工程实体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由国有 资产管理处移交使用单位投入使用,项目结算审定并出具项目决算报表后移交给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报财务处入账。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各参建单位应按各职能及各 项验收规定要求对验收工程进行严格把关,对于在验收过程中的 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按合同条款及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处罚条款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现场代表及相关人员在质量验收中如有违 反本规定、未尽到有关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情况交由学校纪检监 察室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